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修正之認定參考指引(共4種)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以勞職授字第1140252593號公告預告(如附件),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送本部,請查照。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規定,為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經其認可之醫療機構辦理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設置服務窗口等事項。
轉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送「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名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自行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申請書」
勞動部民國113年11月18日勞職授字第1130207069號 修正「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部分條文
勞動部民國113年10月11日勞職授字第1130206442號 修正「勞動部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作業要點」第4點、第6點、第8點規定及第3點附表1、附表2、第5點附表3、附表6、第12點附件1、第15點附表17,自即日生效
2024.10.14
落實打詐綱領,嚴懲詐欺犯罪,賦予執法機關科技偵查法律基礎,完備相關法制,「打詐新四法」業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2日、16日三讀通過(含訂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
2024.10.14
勞動部民國113年8月15日勞職授字第1130205135號 修正「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2024.08.16
上開指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以勞職授字第1130204630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