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114年度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之認可及續行認可申請,並自即日生效。
1、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規定,為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經其認可之醫療機構辦理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設置服務窗口等事項。
2、依「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受理認可醫療機構之申請。另原認可醫療機構之認可期間將於本(114)年12月底屆期,本次亦同時受理原認可醫療機構之續行認可申請。
3、本年度受理申請時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